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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, 2024 19:54:55 GMT -9
语和敌方刑法的明确提议得到了整合,尽管我们注意到,紧急状态刑法转化为与宪法有明确界限的最高刑法提议。和程序保障,在历史上不断重复,我们根据波恩大学教授 Gunther Jakobs 的一本出版物来给它这个形容词,[46]他警告我们,这种对敌人刑事权利的解释是剥夺公民的刑事权利。 后现代社会一直在创造敌人的形象,作为一个必须缺乏法治保障的主体,因为无论是通过他的个人行为还是作为犯罪组织的一部分(没有人怀疑我们生活在技术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时代),他不可逆转地放弃了法律,因为他不是偶尔犯罪的人。他们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持续和永久的危险,具有不可挽回的变态的病态特征。 从公民(正常主体)到敌人(非正常主体)的转变将通过累犯、习惯性、犯罪专业性而发生,最终他将加入真正的犯罪组织,并成为其结构的一部分。鉴于这种变态和犯罪的病态特征,必须出现一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种特殊的法律制度,今天称为敌人刑法,但纵观历史,我们一直将其视为适用于危险罪犯的安全措施法。[47] 劳尔·扎法罗尼 (Raúl Zaffaroni) 教授[48]对危险性概念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说明,作为反现代警察国家的合法化论点,以及德国国家社会主义中比法西斯主义更为严重的极端立场,“基于人民的共同体,建立在血统和土壤的共同体上——由种族神话维持——纳粹法律的目的是捍卫种族纯洁性,防止劣等遗传门类的污染。 因此,这一处罚不具有预防性内容,而只是作为对任何犯罪的防御,这种犯罪被认为是对德国人民的攻击。根据 1933 年的法律,某些犯罪行为仅受到惩罚;1935年,袭击党的领导人和官员的行为受到同等惩罚;1936年,跨种族性关系和婚姻受到惩罚;死刑的判决是有区别的:对士兵用枪杀,对普通罪犯用斧头斩首,对由特别法庭( 1934年成立的人民法院)审判的政治罪判处绞刑(臭名昭著)。 1935 年,合法性原则被 StGB(德国刑法典)第 2 条中的类比的法律认可所消除,其文本如下:实施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的人,或根据基本思想损害了刑法和人民健康的情绪,受到应有的惩罚。如果该行为没有直接适用刑法,则根据最接近其基本思想的法律处罚该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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